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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小伙凌晨3点盗窃、4点救人,能否将功抵罪?


发布时间:2017-11-13 16:59:30    来源于:CBF聚焦网

摘要:据报道,3名小伙在凌晨3点时趁人不备,窃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车里的3000块钱,但却在凌晨4点时主动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。

据报道,3名小伙在凌晨3点时趁人不备,窃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车里的3000块钱,但却在凌晨4点时主动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。根据“新浪湖北”官微发起的投票,80.6%的网友认为“功过分明,偷东西该抓,救人该奖”,另有11.1%的网友认为“小伙们还不错,希望酌情从轻处罚”。

 

3名小伙子搭救落水姑娘,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,在一些观点看来,属于“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”,或者“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”,但时间发生在盗窃行为之后、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,这种“立功表现”很难得到法律认可。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,是这种酌情从轻处罚的可能,并不是什么“将功抵过”,或者说“将功赎罪”。除去主观色彩不论,见义勇为就是见义勇为,犯罪行为就是犯罪行为,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。倘若不区分时间、场合、类别等,将与犯罪无活动并无关联的“立功表现”,一概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依据,这种“将功赎罪”的包容做法,很容易为一些犯罪分子逃脱刑罚大开方便之门。

 

(责任编辑:千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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